连云港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832连云港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03民初832号
原告:连云港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04044095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通,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原告连云港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62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连云港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林杨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