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民辖29号
原告:***,男,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告:连云港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杨龙,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
2021年9月10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6民初8439号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与2021年11月24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791民初2477号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两地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协商未果。2022年1月5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连云港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属于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故本案应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6民初8439号民事裁定;
二、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三、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内日将(2021)苏0791民初2477号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全部卷宗材料及诉讼费移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严伟晏
审 判 员 王 霞
审 判 员 张 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袁 萍
书 记 员 焦瑶洁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