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8439号
原告:***,男,汉族,住连云港市。
被告:连云港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花果山大道109号。
法定代表人杨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学凤、宋峰(实习),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原在被告下属公司银海化工厂工作,工作期间任中层正职岗位管理干部(销售部部长岗位),2014年,在银海化工传言要解散转岗分流期间,原告因一盆花草与时任副总经理王志贵发生矛盾,在第二年职工分流期间,被王志贵打压刁难,使原告分流转岗的安置工作落空,2015年6月份,原告被停发6个月工资,并被公司强迫买断工龄,原告迫于无奈买断工龄。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合同书无效;2、发付本人2015年7月至2021年8月之间岗位工资、五险一金、福利待遇、医疗保险等直接损失73个月,按市工投公司各部门中层正职岗位标准、五险一金、福利待遇、医疗保险等,工资扣发部分进行足额补齐,夜班加班费及月、季、年安全奖另算;3、安排一个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企业中层正职干部管理岗位。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花果山大道109号,故本案应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乔 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 帅
书 记 员  刘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