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返还财产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03执369号之二十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040440951,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杨龙。
被执行人:***,女,1971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案由:返还财产纠纷
执行依据:(2018)苏某427号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某427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控系统两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连云港市东方农村商业银行陇东支行、中国工商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通灌支行、交通银行连云港赣榆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连云港分行营业部账户内金额1606.38元、22703.37元、1598.9元、444.09元、7875.28元。2020年5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浦区)新火车站综合服务楼3层11号(权证号X0××32)、海州区新火车站综合服务楼5层01号、03号-09号房产(权证号H0××46)、海州区新火车站综合服务楼5层2号、18号-21号房产(权证号H0××49)、海州区火车站综合服务楼5层10号-17号房产(权证号H0××48)。执行过程中发现涉案房产现为疫情隔离点,短时间内无法进行评估,导致不能启动拍卖程序。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申请人享有的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益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及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无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被执行人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李国栋
审 判 员 王会金
审 判 员 何宝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姚超善
书 记 员 许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