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02民初3736号
原告:徐保国,男,汉族,1964年1月8日生,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南通新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静海街4幢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通州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徐保国与被告南通新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保国于2020年8月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新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保国撤回对被告南通新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徐保国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秦佳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