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新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3736某某与南通新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02民初3736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月8日生,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南通新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静海街4幢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通州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南通新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新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通新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