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06执73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国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蒙城县保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国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0106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蒙城县保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本院立案后,于2018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蒙城县保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蒙城县保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同年2月2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中的“总对总”及“点对点”查明:被执行人蒙城县保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证券、车辆、银行存款及房产。
2018年7月10日,由于被执行人蒙城县保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蒙城县保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如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上海国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的材料等为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海国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蒙城县保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在被执行人蒙城县保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上蒙城县保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及钱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的(2017)沪0106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执行程序。
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陆铀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