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2民辖终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国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国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483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蒙城县,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的,不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和合同诉讼特殊地域管辖。本案系争合同中约定了提交卖方起诉,同时合同中注明了卖方的地址为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路XXX号XXX室,上述管辖约定合法有效。原审原告作为合同中卖方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符合管辖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琪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