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国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06执682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国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国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沪0106民初48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505,000.00元和违约金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并于同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2019年7月17日之前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7,4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二处房产,并予以查封、拍卖。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委托调查的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并对相应的财产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经与申请人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已经进入司法拍卖程序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沪0106执682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国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杨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臧唯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