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世目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颜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世目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执350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凤星路**********。
法定代表人:张宝中,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世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沈砖公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汪建涛,总经理。
原告上海***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世目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沪01民终116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世目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世目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7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0年4月26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于2020年5月13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松江区天九路XXX号XXX栋内的数控雕刻机、激光雕刻机、锯板机、数控摆式剪板机、激光切割机、刨槽机及电液同步数控折弯机各一台。因被执行人目前尚在生产经营,上述机器设备暂时不宜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海世目实业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汪建涛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 贤
审 判 员  崔 宁
审 判 员  谢 铭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何 骏
书 记 员  朱迪菁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