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224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领路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67465622。
被执行人:***,女,1979年2月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执行人:上海世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72655328F。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领路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世目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32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款人民币78274.24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等情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锐钊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刘晓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