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22409号
移送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女,1979年2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上海世目实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7572655328F,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在被执行人***、上海世目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32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诉讼费的义务,该缴纳义务被移送至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所涉诉讼费缴纳义务已在(2019)粤0306民初32950号民事判决书所涉执行案件中一并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执行内容已在其他案件中一并执行,本案无需执行,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306执224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锐钊
审判员 刘晓丹
审判员 胡 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