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世目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惊昊模具有限公司与上海世目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543号之一
原告:上海惊昊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杨华,总经理。
被告:上海世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汪建涛,负责人。
原告上海惊昊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世目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因受疫情管控措施影响,本案于2020年2月3日裁定中止,于2020年5月14日恢复审理。原告上海惊昊模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惊昊模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惊昊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丁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莉
书 记 员 张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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