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世目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蕴治标准件有限公司与上海世目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执235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蕴治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漫雪,上海联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国建,上海联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世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汪建涛,总经理。
原告上海蕴治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世目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179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蕴治标准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5,000元,支付违约金5,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812.5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0年3月23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于2020年4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银行账户,但均余额为零。本次冻结期限一年。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待期满前第30日,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续冻申请,届时,由本院办理续冻手续。本院还于2020年5月13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世目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松江区天九路XXX号XXX栋内的数控雕刻机、激光雕刻机、锯板机、数控摆式剪板机、激光切割机、刨槽机及电液同步数控折弯机各一台。因被执行人目前尚在生产经营,上述机器设备暂不宜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海世目实业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汪建涛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 贤
审 判 员  崔 宁
审 判 员  谢 铭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何 骏
书 记 员  朱迪菁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