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8执400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佳菱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孙琳,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世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佳菱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世目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出的(2020)沪0118民初61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上海世目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佳菱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66,863元。此款被告自2020年8月起至2021年10月止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1万元,余款16,863元于2021年11月底前支付原告。届时若被告每3个月未付满3万元,则原告可就被告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且被告应另行偿付原告违约金2万元;二、案件受理费3,637.26元,减半收取1,818.63元,由被告负担。此款被告应于2020年8月底前支付原告。届期,被告上海世目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佳菱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上海世目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21年5月24日前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但余额不足。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费。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目前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月华
审 判 员
沙袁媛
审 判 员
徐媛媛
书 记 员
唐雪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