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执892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普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钱公路******。
法定代表人:曾财秀,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科洋,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世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沈砖公路****v>
法定代表人:汪建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汪建涛,女,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普照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世目实业有限公司、汪建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作出(2021)沪0117民初84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世目实业有限公司、汪建涛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111,700元及违约金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1年12月2日通过法院诉讼文书护送队向被执行人上海世目实业有限公司、汪建涛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两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于2021年12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汪建涛名下的财付通账户,但余额不足。本次冻结期限一年。本院还分别于2021年12月29日及2022年1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汪建涛名下苏AXXX**大众牌汽车及浙AXXX**金杯牌汽车各一辆。上述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本次查封期限两年。本院另于2021年12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世目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松江区XX路XX号XX栋内的数控雕刻机、激光雕刻机、锯板机、数控摆式剪板机、激光切割机、刨槽机及电液同步数控折弯机各一台。本次查封期限两年。对上述金融账户的冻结及车辆、机器设备的查封,待期满前第30日,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续冻及续封申请,届时,由本院办理续冻及续封手续。除此之外,两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海世目实业有限公司、汪建涛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汪建涛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 贤
审 判 员 崔 宁
审 判 员 孙文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何 骏
书 记 员 戴家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