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泰实业公司

某某、苏州市国泰实业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5785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学,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国泰实业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通关坊28号。
法定代表人:俞晓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爱华,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瑛,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国泰实业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21年9月2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4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樊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