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24民初1154号
申请人:***,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申请人:***,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申请人:全椒县飞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站前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777367442M。
被申请人:扬州市上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立新路14号,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321000140727797T。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全椒县飞达劳务有限公司、扬州市上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全椒县飞达劳务有限公司、扬州市上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00元。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全椒县飞达劳务有限公司、扬州市上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