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上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上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002民催6号
申请人:扬州市上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立新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谢剑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广军,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系该单位员工。
申请人扬州市上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8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号0010004122317416,票面金额65万元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扬州市上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00元,由扬州市上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松林
审判员  谈文荣
审判员  姜 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季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