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上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美林江南置业有限公司、扬州市上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民特103号
申请人:常州市美林江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67号1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99388490G。
法定代表人:朱国梅,常州市美林江南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乃盈,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杰。
被申请人:扬州市上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立新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140727797T。
法定代表人:储彩丰,扬州市上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刚,上海市海华永泰(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笑,上海市海华永泰(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常州市美林江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美林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市上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上善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常仲裁字第036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常州美林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常州仲裁委员会2020常仲裁字第0367号仲裁实体裁决。申请事实和理由:扬州上善公司存在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裁决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仲裁程序违法。
扬州上善公司答辩称,扬州上善公司不存在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情形,仲裁程序不存在违法。
经审查查明,常州仲裁委员会2020常仲裁字第0367号仲裁裁决书认定,扬州上善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美林湖01地块、04地块市政景观绿化工程,扬州上善公司与常州美林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计划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为2017年8月20日、2018年3月7日,签约合同价为31866499.90元。合同签订后,扬州上善公司进场施工,案涉01地块工程于2017年6月28日开工、2018年2月1日完成竣工验收,案涉04地块工程于2018年4月15日开工、2019年1月7日完成竣工验收。扬州上善公司将分别编制的美林湖01地块市政景观绿化工程、04地块二期-景观绿化工程造价结算书经由监理工程师常春华、徐晓毛签字并分别明确已竣工验收、同意进行竣工结算和审计后,将二份工程造价结算书分别交付给常州美林公司,常州美林公司现场负责人苏峰在封面上签字。
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0常仲裁字第0367号仲裁裁决,裁决常州美林公司支付扬州上善公司工程款9282796.45元;常州美林公司补偿扬州上善公司自2020年9月28日至裁决之日止的利息损失329971.61元及以9282796.45元为基数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常州美林公司补偿扬州上善公司律师费207000元;仲裁费77230元,由扬州上善公司承担5972元,常州美林公司承担71258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表明,对当事人不服终局裁决申请撤销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级人民法院采取的是基于法定事由的有限审查原则。首先,常州美林公司申请称案涉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该项申请理由无论是否成立,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法定情形,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其次,常州美林公司申请称扬州上善公司存在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但既未具体说明扬州上善公司在仲裁程序中隐瞒证据的名称及证据内容,更未举证证明隐瞒证据事实的存在,常州美林公司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再次,常州美林公司申请主张仲裁程序违法、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但对仲裁程序违法的具体情形、法律适用错误的具体事由均未作具体陈述说明,常州美林公司的该二项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最后,常州美林公司在仲裁裁决立案进入执行程序之前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常州美林公司尚未针对案涉仲裁裁决进入执行程序后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因此,扬州上善公司辩称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常州美林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常州市美林江南置业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常州仲裁委员会2020常仲裁字第036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常州美林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 成
审判员 陈 倩
审判员 顾 洋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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