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上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扬州市上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81民初2401号
原告:***,男,1968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委托代理人:包志华,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上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立新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扬州市上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依法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