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上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沅盛达机电产品销售中心与被告扬州市上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1民初2807号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沅盛达机电产品销售中心,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48号华东茂C3幢-2幢916室。 经营者:***,男,汉族,1993年7月23日生,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扬州市上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立新路1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沅盛达机电产品销售中心与被告扬州市上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沅盛达机电产品销售中心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沅盛达机电产品销售中心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沅盛达机电产品销售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沅盛达机电产品销售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