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902民初3497号
原告:舟山市丰翔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龙头街天籁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576511807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市海丰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虎山公寓A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7933719942。
法定代表人:沈承义。
原告舟山市丰翔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市海丰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舟山市丰翔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舟山市丰翔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