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海丰港务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良泰水产有限公司与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浙江鸿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72民初1517号之一
原告:***泰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东屏街道渔港路2号。
法定代表人:池进良,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麻建国,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才才,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363号世纪华茂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拥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鸿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开发区机场大道5477号国大广场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市海丰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虎山公寓A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宁波宏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新天地东区9幢28号(5-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代理人:岳倩倩,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水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浙江鸿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舟山市海丰港务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宏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2020年3月30日,原告***泰水产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浙江鸿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舟山市海丰港务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宏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各被告及第三人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水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69元,减半收取15535元,由原告***泰水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静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