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21民初95号
原告:莲花县琴亭家具大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金城大道。
公司总经理:王红卫。
被告:江西天地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东大街萍安中大道88号1栋1单元16层18号。
公司总经理:肖鹏程。
原告莲花县琴亭家具大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天地祥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莲花县琴亭家具大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莲花县琴亭家具大市场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莲花县琴亭家具大市场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莲花县琴亭家具大市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立夫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符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