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21民初156号
原告:莲花县琴亭家具大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莲花县琴亭镇金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1309190105L。
法定代表人:王某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喻,女,北京雍文(萍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峰,男,北京雍文(萍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天地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东大街萍安中大道88号1栋1单元16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95285300R。
法定代表人:肖某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元高,男,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莲花县琴亭家具大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西天地祥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莲花县琴亭家具大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莲花县琴亭家具大市场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保全费5,000元共5,500由原告莲花县琴亭家具大市场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原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开具并交付22,289,047.39元工程款发票,如被告拒不给付发票,由被告承担相应税款1,188,006.22元,已收取受理费15,492元,但庭审时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开具并交付22,289,047.39元增值税发票。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予以退还诉讼费14,992元)。
审 判 长 李少时
人民陪审员 李建军
人民陪审员 陈玉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