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赣03执保31号
江西天地祥建筑有限公司、莲花县琴亭家具大市场投资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天地祥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莲花县琴亭家具大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3民初10-3号民事裁定书,已采取以下保全措施,现告知如下:
本院应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于2020年7月6日到莲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解除对被申请人莲花县琴亭家具大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莲花县,二层商铺201号以及2号楼商铺一层02、06、07、08、09、11号,二层商铺201号商铺(共计17宗)的查封;解除被保全人莲花县琴亭家具大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莲花县琴亭家具建材中心1号楼住宅305、311、316、406、410、416、418、502、601、602、603、605、613、701、702号房屋(共计15宗)的查封。
至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如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