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2083号之二
原告:莲花县琴亭家具大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莲花金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1309190105L。
法定代表人:王红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喻,北京雍文(萍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峰,北京雍文(萍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天地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东大街萍安中大道88号1栋1单元16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95285300R。
法定代表人:肖鹏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元高,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嘉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上栗镇李畋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5686803014。
法定代表人:刘和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松辉,湖南首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克明,湖南首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莲花县琴亭家具大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具大市场投资公司)与被告江西天地祥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祥公司)、江西省嘉信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信担保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家具大市场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天地祥公司赔偿原告因错误财产保全导致的经济损失781847.49元,因超额财产保全导致的经济损失212447.91元,共计994295.4元;2、判令被告嘉信担保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5日,原告与被告天地祥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公司承包建设原告开发的位于莲花县琴亭家具建材中心项目。2019年1月25日,被告天地祥公司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本案原告向其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13688972.94元并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由被告嘉信担保公司提供担保。2019年1月28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赣03民初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本案原告账户资金126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19年1月31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赣03执保4号执行通知书,查封本案原告名下17宗商铺和28套房屋。本案原告提出保全异议后,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了对超额房产的查封。该案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天地祥公司的诉讼请求。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日解除对本案原告的财产保全措施。被告的错误保全措施,致使原告名下房屋处于查封状态,无法进行正常的销售,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天地祥公司、嘉信担保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原告认为两被告在诉讼中错误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造成损失请求赔偿,故案由为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法释[2017]14号)规定,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常赣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张洪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