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2083号
申请人:莲花县琴亭家具大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金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1309190105L。
法定代表人:王红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喻,北京雍文(萍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天地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东大街萍安中大道88号1栋1单元16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95285300R。
法定代表人:肖鹏程,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嘉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上栗镇李畋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5686803014。
法定代表人:刘和平,总经理。
莲花县琴亭家具大市场投资有限公司诉江西天地祥建筑有限公司、江西省嘉信担保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莲花县琴亭家具大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二被申请人江西天地祥建筑有限公司、江西省嘉信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4,29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莲花县琴亭家具大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以其2021年5月14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莲花县琴亭家具大市场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天地祥建筑有限公司、江西省嘉信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4,295元或价值相当于994,295元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莲花县琴亭家具大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常赣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张洪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