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地祥建筑有限公司

莲花县琴亭家具大市场投资有限公司、江西天地祥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22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莲花县琴亭家具大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金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红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喻,北京雍文(萍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峰,北京雍文(萍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天地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东街光丰电子商务大厦1415-1421号。
法定代表人:肖鹏程,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莲花县琴亭家具大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琴亭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天地祥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终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琴亭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予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仅口头要求琴亭公司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未由法院委托或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委托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鉴定。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3月18日开庭。开庭后,一审法院口头要求琴亭公司为证实诉请自行委托机构作出鉴定,并未要求琴亭公司与天地祥公司协商确定鉴定人,也未由法院直接委托鉴定人,琴亭公司委托了鉴定公司出具报告,而天地祥公司又以未参与鉴定否认该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一审法院亦未采信该份证据。(二)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足以推翻鉴定报告的前提下,自由裁量地下室质量问题是琴亭公司造成,依据不足。依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内容,能够看出琴亭公司地下室承重大梁、顶板开裂、渗水原因均系天地祥公司施工过错导致。但是天地祥公司不认可鉴定报告,不认可的理由仅为口头不予认可,并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也未向天地祥公司释明应对地下室开裂原因重新鉴定,轻易做出不予采信鉴定报告的结论,驳回琴亭公司要求天地祥公司承担返工修复损失的诉请,导致判决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一审法院首先依据琴亭公司申请,委托维审造价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因该鉴定无法证实三号楼地下室的加固修复系天地祥公司的施工责任所致,后一审法院向其释明,琴亭公司并未向法院申请鉴定,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口头要求琴亭公司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因此不存在法院程序违法的问题。(二)琴亭公司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未能明确质量问题系天地祥公司施工所致。同时,2015年9月4日天地祥公司向琴亭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要求琴亭公司回复地下室防水等问题,琴亭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12日、14日出具变更通知,通知取消三号楼地下室地面100M厚聚苯板、地下室地坪面防水取消、四周外墙防水做法待定等,因此综合以上情况分析,无法得出地下室质量问题与天地祥公司施工之间的关联性。
综上,琴亭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莲花县琴亭家具大市场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薛贵忠
审 判 员 汪 军
审 判 员 杜微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叶康喜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