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302民初14695号
申请保全人:安徽通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环宇国际广场5#楼1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98004930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云南省地方煤矿设计研究院,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025141X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安徽通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省地方煤矿设计研究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通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省地方煤矿设计研究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0.00元,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省地方煤矿设计研究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0.00元。
上述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于到期前30日内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