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云南省地方煤矿设计研究院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1民初7124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7月23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宣威市。 原告***,男,汉族,1980年9月19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宣威市。 原告***(曾用名:***),女,汉族,1973年10月19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宣威市。 原告***(曾用名:***),女,汉族,1976年4月10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宣威市。 原告***,女,汉族,1983年9月30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宣威市。 原告***,女,汉族,1951年10月13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宣威市。 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云南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地方煤矿设计研究院。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地方煤矿安全技术服务中心。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正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云南省地方煤矿设计研究院、第三人云南地方煤矿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5元,依法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300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