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1民初7124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7月23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宣威市。
原告***,男,汉族,1980年9月19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宣威市。
原告***(曾用名:***),女,汉族,1973年10月19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宣威市。
原告***(曾用名:***),女,汉族,1976年4月10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宣威市。
原告***,女,汉族,1983年9月30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宣威市。
原告***,女,汉族,1951年10月13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宣威市。
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云南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地方煤矿设计研究院。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地方煤矿安全技术服务中心。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正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云南省地方煤矿设计研究院、第三人云南地方煤矿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5元,依法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300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