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康宁特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康宁特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06执9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新密市产业集聚区风尚街。
法定代表人:张福顺。
被执行人: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欢街****。
法定代表人:蒋文军。
郑州***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案诉讼过程中,2019年8月20日新密市人民法院以(2019)豫0183财保75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4118999910********)的700万元存款,2020年8月19日本院以(2019)豫0506民初3465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冻结上述账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名下存款70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不得对查封财产进行转让、抵押、过户、损坏等处分行为;
三、查封期限以协助执行通知书起止时间为准。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查封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琰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秦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