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康宁特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3民初2360号之五
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康宁特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产业集聚区风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337129096H。
法定代表人:张福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肥城市边家院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666506564。
法定代表人:王兴东,系该公司董事。
郑州康宁特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诉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据郑州康宁特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19)豫0183民初236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因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故郑州康宁特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相关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康宁特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被保全人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勇军
审 判 员  秦晓东
人民陪审员  杨进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