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06执9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郑州***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337129096H,住所地新密市产业集聚区风尚街。
法定代表人张福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45DM0T,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欢街****。
本院在执行郑州***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三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A×××**、豫A×××**、豫A×××**别克牌汽车三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琰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牛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