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06执947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产业聚集区风尚街。
法定代表人:张福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辉,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欢街****。
法定代表人:沈志昂,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师伟纲,男,该公司职工。
关于郑州***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6民初3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郑州***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4883299.8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8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郑州***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未完工损失276000元。因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郑州***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了财产,但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1139687.35元,本院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人郑州***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查明被执行人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名下有别克牌汽车三辆(车牌号:豫A×××**、豫A×××**、豫A×××**),本院已轮候查封。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经向申请人释明可采取律师调查令或悬赏方式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不申请。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1139687.35元,剩余3487683.47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工资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张琰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牛晓燕
书记员秦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