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康宁特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康宁特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06执94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郑州***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产业聚集区风尚街。
法定代表人:张福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欢街。
法定代表人:沈志昂,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郑州***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19)豫0506民初3465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8月19日续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XXXXXXXXXXX),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冻结被执行人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7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琰成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