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康宁特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启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某某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3民初6515号
原告:广东启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摆动村吉赞十九队外塱开发区自编B座(主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38044916J。
法定代表人:王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顺生、李亚超(实习),系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产业聚集区风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337129096H。
法定代表人:张福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启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东启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曲继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