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康宁特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某某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28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统京,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产业集聚区风尚街。
法定代表人:张福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郑州***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22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本案的一审、二审判决均未能正确定性案涉《劳务协议》的性质,将案涉《劳务协议》错误定性为劳动合同。该《劳务协议》是名实相符的协议,该协议确立了***、***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2、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正确认定***与***公司之间先后存在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两种法律关系,且在形成劳动关系后***公司拒绝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3、在2017年9月1日后***公司一直拒绝与***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且从未向***足额支付过劳动报酬,***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作为劳动者的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案涉《劳务协议》的性质问题。该协议虽名为“劳务协议”,但其内容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明确了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实为劳动合同,故原审认定案涉案涉《劳务协议》为劳动合同,并对***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称***公司未向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问题。根据***公司2018年3月份工资表显示***2018年3月份实发工资为12,909.31元,故应支付***2018年3月份工资为12,909.31元。***称还有其他月份工资及加班工资等***公司未向其足额支付,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该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任方方
审判员  朱正宏
审判员  刘中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臧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