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中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博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2执保532号
申请人:***,女,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华(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中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89号(东立国际3期)31栋1单元14层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博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沙嘴办事处十一墩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武汉中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博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中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博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并以其购买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中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博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魏浩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骆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