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80执恢269号
申请执行人:陈纯刚,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四川世欣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白极,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陈纯刚与四川世欣劳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无房产、车辆登记,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尚欠案款174621.48元、执行费251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鸿滨
审判员 朱世忠
审判员 陈仁君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干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