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油田兴源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天奥创新(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6民初960号
原告:江汉油田兴源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北京市中闻(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奥创新(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有坤。
原告江汉油田兴源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奥创新(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江汉油田兴源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汉油田兴源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邹 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