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油田兴源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与江汉油田兴源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2民初9989号
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实验38号荔枝街道办事处办公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05146502P。
法定代表人:吕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理人:**,重庆博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理人:**,重庆博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汉油田兴源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向阳工农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75704579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汉油田兴源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汉油田兴源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的价值7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号牌为渝GXXXXX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申请人江汉油田兴源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的价值7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