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的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南京的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403民初174号之二
原告:童雨润,男,195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的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芦杆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621393408(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任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任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童雨润与被告南京的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童雨润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童雨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雨润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童雨润负担。
审判长茹文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潘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