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的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南京的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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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5653号
原告:***,女,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玉文,浙江训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的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芦杆圩。
法定代表人:叶和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京的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琳
二O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