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的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南京的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执22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南京的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芦杆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621393408。
***与南京的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0日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审查予以确认,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403执22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徐国宏
审 判 员 钱家勇
审 判 员 黄 慧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森
书 记 员 韩同炀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执22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南京的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芦杆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621393408。
***与南京的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0日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审查予以确认,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403执22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徐国宏
审 判 员 钱家勇
审 判 员 黄 慧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森
书 记 员 韩同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