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的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南京的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05执8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县。 被执行人:南京的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罗银芝。 被执行人:***,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的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405执8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再次申请执行的,二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 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