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龙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辖终9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审被告:江苏龙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0)沪0151民初39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诉讼管辖地均不在崇明区,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对于管辖法院有选择权。本案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上海市崇明区即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杨庆堂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谈莉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