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437号
申请人:***,男,1970年8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宜兴市天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龙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山水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075866159M。
法定代表人:李龙。
申请人***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龙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43万元。申请人***已经提供了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开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龙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宏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史俊达
书 记 员 史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