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111执6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和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执行人江苏龙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惠济路步行街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本院(2017)苏0111民初3916号***与**、江苏龙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苏龙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111民初39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盛宝霞
审判员 陈 飚
审判员 吕春贵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殷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