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江苏龙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111执6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和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执行人江苏龙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惠济路步行街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本院(2017)苏0111民初3916号***与**、江苏龙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苏龙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111民初39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盛宝霞

审判员  陈 飚

审判员  吕春贵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殷 菲